出口退税时,进项税真的需要转出吗?

在办理出口退税的实务操作中,许多企业都会对一个核心问题感到困惑:用于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在申请退税时,是否需要在增值税申报表中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这个问题的答案并非简单的“是”或“否”,而是需要根据企业所采用的退税计算方法来具体判断。

两种不同的退税计算方法

我国生产型出口企业和外贸型出口企业,在出口退税的计算上遵循不同的逻辑,这也直接决定了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一、外贸企业:“免退税”方法

对于外贸企业(或其他实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而言,其业务本质是购进货物后再出口。因此,其增值税处理分为两部分:

  • 出口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 退税环节:退还其购进该货物时支付给供应商的进项税额(需按退税率计算)。

在这种方法下,外贸企业用于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需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填入“进项税额”栏次进行抵扣,而是直接计入退税申报系统的出口成本,用于计算应退税额。因此,也就不存在“进项税额转出”这个步骤。其进项税额并未先抵扣再转出,而是从一开始就与内销分开,专用于退税计算。

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方法

对于生产企业(或视同自产货物的企业)而言,其增值税处理更为复杂,采用“免、抵、退”税办法:

  • :出口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 :用出口货物对应的应退进项税额,先抵减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 退:抵减后如有未抵完的余额,再予以退税。

在这种方法下,生产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包括原材料、水电费等)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在会计处理和增值税申报时,是与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合并抵扣的。在计算出口退税时,需要通过计算一个“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将其从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剔除出去。

这个“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 × 外汇人民币折合率 ×(征税率 - 退税率)。这部分税额因为退税率低于征税率而无法退还,也不允许抵扣。因此,生产企业需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表二中,将这部分金额填入“进项税额转出”栏下的“免抵退税办法不得免征和抵扣的进项税额”项目。所以,对于生产企业,答案是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转出的正是“不得免征和抵扣”的部分。

总结与核心要点

综上所述,出口退税是否需要进项税转出,关键看企业类型和适用的退税办法:

  • 外贸企业(免退税):用于出口的进项税不参与抵扣,直接计算退税,无需转出
  •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需要将“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部分,从已抵扣的进项税中作转出处理,剩余部分用于抵减内销税或办理退税。

准确理解这一区别,对于企业正确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出口退税申报至关重要,能够有效避免因申报错误引发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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