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将自产或外购的原材料出口至境外,其退税处理与产成品出口存在显著差异。原材料出口退税的核心依据在于该原材料是否被用于生产自产货物并实际出口。退税范围与适用政策有明确界定。
可以申请退税的主要范围
生产企业在以下情形下出口原材料,通常可以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出口自产货物所需的原材料
生产企业为生产出口的自产货物,而购入的原材料、零部件等,若后续将这些原材料直接出口,其本身不属于自产货物。但根据政策规定,视同自产货物的范围有所扩展。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货物,若该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属于同类或具有相关性,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具体条件,可适用免抵退税政策。
用于深加工结转的原材料
生产企业将原材料销售给境内其他生产企业,并由其加工后出口的深加工结转业务,形式上属于国内销售。但若符合“采购出口”或“委托加工出口”的特定条件,上游企业销售的原材料的缴纳的增值税,下游企业在产品出口后可以申请退税。
委托加工收回的原材料
生产企业外购原材料后,委托其他企业进行加工,收回后不再进行任何生产工序便直接出口。这种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如果与企业自产货物在名称、性能上基本相同,并且使用本企业商标或提供给本企业出口,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退税。
配套出口的原材料
生产企业向境外同时出口自产产品与用于维修该产品的零部件、原材料,这些配套出口的原材料通常可以随主产品一并享受退税政策。
不予退税的常见情形
- 出口的原材料明确属于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货物目录,例如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两高一资”产品)。
- 生产企业出口的原材料纯粹属于贸易性质,即非自产也非视同自产,且未用于生产任何出口货物,此类情况适用增值税免税或征税政策。
- 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有问题、海关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等,将导致退税审核无法通过。
- 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收汇并办理申报手续的出口业务,可能丧失退税资格。
关键操作要点
生产企业申报原材料出口退税,需准确把握“视同自产”的具体标准,并准备完整的备案单证。这些单证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收汇凭证、委托加工协议等。业务真实性是退税审核的基石,税务部门会重点关注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的逻辑一致性。生产企业应建立清晰的内部核算体系,准确区分内销与出口、自产与非自产的原材料成本。
广州市潮道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专注于出口退税代办业务,作为一家专业且可靠的财税服务机构,致力于为企业提供全链条的税务服务,包括出口退税申报、税务合规、工商注册等。出口退税(联系电话):177-6984-5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