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讨论来料加工能否办理出口退税时,必须首先明确来料加工业务的基本税务属性。根据我国现行出口退税政策的核心原则,退税的本质是退还货物在国内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而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有其特殊性,境外委托方免费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国内加工企业仅收取加工费,并对成品没有所有权。由于进口环节的料件是免税的,国内加工企业并未就这些料件支付增值税,因此在出口环节,也就不存在可以退还的已征增值税。这意味着,传统意义上的出口退税不适用于纯粹的来料加工业务。
来料加工的核心税务待遇:免征不退
虽然不能办理出口退税,但来料加工业务享受的是“免征不退”的税收待遇。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其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应的加工环节所耗用的国产辅料所承担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应计入成本。这是一种特殊的免税管理方式,旨在保持来料加工贸易的中性,避免重复征税。
企业要享受这一税收优惠,必须履行法定的备案和证明办理程序。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需要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有此证明,企业才能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对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工缴费的免税手续。业务完成后,还需按规定办理免税核销。这一系列流程是确保业务合规、享受免税待遇的关键。
与进料加工退税政策的根本区别
理解来料加工“不免不退”的特点,有助于将其与另一种主要加工贸易方式——进料加工区分开来。进料加工是指企业付费进口料件,经加工成品后再复出口的业务。在这种方式下,企业进口料件时可能涉及保税或缴税,加工成品出口时,可以对国内增值部分(即加工增值额)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具体到外贸企业委托加工的情形,若属于进料加工委托出口,其退税依据是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两者的税务处理逻辑截然不同,企业选择贸易方式时,税负差异是重要的决策因素。
综上所述,来料加工贸易本身不能办理出口退税,其税收政策的核心是加工费收入的免征增值税。企业必须通过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及后续核销来落实这一优惠。而进料加工则可以对国内增值部分申请退税。准确理解和适用这两类政策,对于加工贸易企业的税务合规与成本控制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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