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转内销后,在江西如何计算补缴税款?

出口企业已办理退税或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运或转为国内销售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并补缴已退(免)税款。在江西省,该流程严格遵循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核心在于准确计算应补缴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一、 补缴税款的核心原则

企业需对已申报出口退税或免税的货物,在其转为国内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获得的退税款或冲减已申报的免抵退税额。这实质上是将已享受的出口税收优惠予以回转。

二、 增值税补缴计算方法

补缴增值税的计算依据是货物原出口时的离岸价(FOB价)及其所适用的征退税率。

1. 原适用免退税办法的企业

主要指外贸企业或实行免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应补缴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 应补缴税额 = 出口货物离岸价 × 外汇人民币折合率 ÷ (1 + 增值税适用税率) × 增值税适用税率

此公式的计税依据是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若转为内销时的实际销售额低于出口离岸价,仍需按原离岸价计算补税。若转内销时能取得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抵扣,可按内销货物规定单独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必须先将已退税款全额补缴。

2. 原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

主要指生产企业。其补税处理相对复杂:

  • 企业应在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的当月,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抵减额,并据此调整当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 具体操作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的“进项税额转出”栏次,填报已退税款对应的金额。
  • 这相当于将已从进项税额中抵扣的“免抵退”税额重新转出,增加了当期的应纳税额或减少了留抵税额。

三、 消费税的补缴

若出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且已退还消费税,转为内销时需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计算公式为:

  • 应补缴消费税额 = 出口货物离岸价 × 外汇人民币折合率 × 消费税税率

若出口时免征消费税,则转内销时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四、 在江西的具体操作流程

企业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的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提交《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如出口货物报关单、原退税申报表、内销合同或发票等。
  • 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企业根据出具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或补税通知,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完成税款补缴。
  • 补缴的税款不得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 企业需注意,若未按规定补缴,将按日加收滞纳金,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五、 关键注意事项

补税计算所依据的外汇人民币折合率,通常为货物原出口时的记账汇率或申报退税时的汇率。企业应保留完整的原始凭证,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对于已申报但未实际收到退税款的情况,处理方式有所不同,需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江西省税务机关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相关业务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在线申报,企业应密切关注江西省电子税务局及主管税务机关发布的最新操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