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宁区申请设立市场主体,需要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一系列法定材料。材料的准确与齐备直接影响办理效率。
核心必备材料
以下材料是各类市场主体普遍需要准备的基础文件。
主体资格与身份证明
- 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监事、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 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及相关任命、选举或聘用证明。
经营场所证明
- 注册地址的房产证复印件或产权证明。
- 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协议需使用规范合同文本。
- 《房屋所有权人同意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的证明》,通常由产权人签字或盖章。
公司名称与经营范围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通过自主申报系统完成名称申报的凭证。
- 明确的经营范围表述。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范填写,部分经营范围涉及后置许可审批。
根据企业类型需补充的材料
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有特定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确认文件。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需提交批准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
- 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 投资人身份证明及职业状况承诺。
合伙企业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 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及主体资格证明。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 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其他可能需要的文件
- 涉及前置审批许可项目的,需提交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交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 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平台出具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材料的具体要求可能随政策调整而变化,建议办理前通过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平台或“一网通办”系统获取最新材料清单与填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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