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内出口企业若计划将出口退税转为一般留抵退税,需遵循特定的操作流程。这一转换意味着企业放弃了就某笔出口业务申请退税的权利,转而将该笔业务产生的进项税额计入增值税留抵税额。企业应审慎评估其实际经营状况与现金流需求,此操作通常不可逆。
操作前提与条件
企业必须首先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完成出口退(免)税备案。其出口业务需符合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企业在申请转换时,需确保对应的出口业务未办理过退税且未申报免税。若已申报退税但尚未核准,需先撤回退税申请。
具体操作步骤
- 企业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申请。通过江西省电子税务局或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资料。
- 核心操作是进行增值税申报表调整。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将原计入“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相应数据,转入“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用于抵扣的相应栏次。
- 企业需填报《放弃退(免)税声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备案。声明中需明确放弃退税的出口销售额、对应进项税额及所属期。
- 完成申报表调整和声明备案后,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将转入留抵税额,可参与后续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或符合条件时申请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
关键注意事项
- 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后,36个月内不得就同一出口业务再次申请退(免)税。
- 所有相关单证,如出口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需按规定正常装订留存备查。
- 纳税人应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建议在操作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或专业财税服务机构进行详细沟通。
操作过程中有任何疑问,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寻求专业财税服务机构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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