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企业如何办理出口退运货物退税?

出口货物因质量不符、规格错误或商业纠纷等原因退回境内,江西出口企业需办理退运及相应退税冲减手续。流程涉及海关、税务部门,企业需准备完整单证并按规定时限操作。

出口退运货物基本条件

办理退运的货物需为已报关出口且已完成退税或已申报退税的货物。货物因质量、规格等原因退回,需在出口报关单放行之日起至次年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前完成退运进境申报。退运发生时,企业应已收汇或符合视同收汇条件。若未收汇,需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要求期限内完成收汇或符合相关视同收汇情形。

办理退税的主要流程

向海关申报进口

企业需凭原出口报关单、退运协议、发票、装箱单等材料,向进境地海关申报进口。申报贸易方式为“退运货物”。海关审核后出具进口报关单,注明“退运货物”及原出口报关单号。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企业需填报《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并附送以下资料:

  • 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 出口发票复印件
  • 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已补税情况提供)
  • 载有退运原因的书面报告及退运协议
  •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出具该证明。

办理退运货物的进口及税务处理

企业凭海关进口报关单、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等文件,完成货物进口清关。已办理出口退税的,需根据证明上注明的“应补税款”金额,向税务机关办理补税或冲减当期应退税手续。若原退税申报数据已生成但尚未退税,则需进行退税申报冲减。

关键注意事项

  • 企业需准确核算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及已退税额。
  • 退运进境后,货物的增值税处理视同内销或重新出口而定。
  • 所有单证需保持逻辑一致,报关单、发票、合同信息需吻合。
  • 密切关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运的最新公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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