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前,进项税额必须转出吗?

在出口企业的日常税务处理中,进项税额转出是一个经常与出口退税相联系但又容易产生混淆的概念。许多企业财务人员会疑惑:办理出口退税前,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必须先做转出处理?这个问题的答案并非简单的“是”或“否”,而是需要根据企业选择的出口退税方法以及货物的具体性质来区分。

两种主要的出口退税方法

我国的出口货物劳务退税政策主要分为两种:免抵退税和免退税。这两种方式下,对进项税额的处理规则截然不同。

一、免抵退税方法(主要适用于生产企业)

对于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这里的“免”是指免征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是指用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的增值税额;“退”是指对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在“免抵退”办法下,用于出口货物生产的进项税额无需提前做转出处理。这些进项税额会统一计入企业的增值税申报表中,先用于抵扣内销销项税额,抵扣后的剩余部分再参与退税计算。整个流程是在计算免抵退税额时,通过公式自然地处理了这部分进项,而不是在账务处理初期就将其从进项税中转出。

二、免退税方法(主要适用于外贸企业或其他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

对于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实行“免、退”税办法。“免”同样是免征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退”是指退还其购进货物时所包含的进项税额。

在这种方式下,企业在购进货物时,通常会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先确认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在货物出口并确认退税后,需要将这部分应退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总额中单独转出,计入“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这是因为退税的本质是国家将企业预先负担的进项税退还,所以这笔进项税不能再用于抵扣内销销项,必须予以转出,并转而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需要特别注意的特殊情形

除了上述一般规则,某些特定情况要求必须将进项税额转出,且不得申报退税:

  • 出口不予退税的货物:例如出口国家明确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如某些资源类产品),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退税,应计入出口货物的成本,必须做进项税额转出。
  • 出口业务发生退运或转为内销:如果已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或者因故转为国内销售,企业需要向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或将已计入退税的进项税额重新转回,用于抵扣内销销项。

综上所述,出口退税是否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关键取决于企业的类型和适用的退税政策。生产企业采用“免抵退”办法,进项税额不单独提前转出;而外贸企业采用“免退税”办法,在申报退税时需将应退税额部分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企业财务人员务必准确判断自身业务类型,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正确的账务和税务处理,以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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