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作为一项重要的外贸激励政策,旨在降低本国产品的国际成本。其核心是将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所承担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退还给企业。在这一过程中,如何处理购进货物时取得的进项税额,尤其是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是许多企业关心的实务问题。
一、进项税额转出的基本原则
要理解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明确一个核心原则:出口退税的货物,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内销的销项税额中抵扣。这是因为,增值税遵循“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的原理。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政策,在国内环节最终并未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因销售行为发生在境外),因此,为其采购原材料等所支付的进项税额,自然不能用于抵减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否则将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所以,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必须将这部分用于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全部进项税额中“剥离”出来,单独计算和处理。这个“剥离”的过程,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就体现为“进项税额转出”。
二、不同退税方法下的具体处理
然而,是否需要会计上做“进项税额转出”的分录,以及具体如何计算,则取决于企业适用的出口退税计算方法。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 “免、抵、退”税办法(主要适用于生产企业)
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其处理较为特殊:
- 在购入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其进项税额正常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在申报期内,企业需计算一个“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这个金额是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其本质就是不能退税也不能抵扣的部分。
- 计算出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需要通过“进项税额转出”计入主营业务成本。会计分录为: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 剩余的进项税额,则参与当期“应纳税额”或“留抵税额”的计算,并进一步计算应退税额。因此,在“免、抵、退”方法下,存在一个明确的进项税额转出环节,但转出的并非全部出口对应进项,而是“征退税率差”对应的部分。
2. “免、退”税办法(主要适用于外贸企业)
实行“免、退”税的外贸企业,处理相对直接:
-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其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 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参与内销应纳税额的计算,而是单独设置为一个待退的额度。在会计处理上,购入货物时通常就将这部分进项税额直接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或类似的应收退税款科目,而不是先计入“进项税额”再转出。
- 因此,外贸企业在日常申报中,通常不需要做一笔专门的“进项税额转出”分录来分离这部分税额,因为它从一开始就被独立核算了。但这同样遵循了“出口进项不抵扣内销销项”的原则。
三、总结与关键点
综上所述,对于“出口退税时进项税额必须转出吗?”这一问题,答案是:
- 从税务原理和纳税申报实质上讲,必须转出:即用于出口退税的进项税额,必须从可抵扣内销销项的进项税额中分离出来,单独处理,不得用于抵扣。
- 从具体会计账务处理上看,因企业类型和退税方法而异:
- 生产企业采用“免、抵、退”法,需要将“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部分做进项税额转出。
- 外贸企业采用“免、退”法,通常在采购时就将出口货物进项单独核算,不通过“进项税额”科目,因此没有典型的“转出”分录,但实质效果相同。
准确理解和操作进项税额的分离与处理,是确保出口退税合规、规避税务风险的关键。企业财务人员需要根据自身类型和适用政策,进行正确的账务与税务申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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