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优化分时电价机制通知

  江西省优化分时电价机制通知

  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引导用户合理用电,并促进新能源和储能产业的高质量发展,江西省将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根据省政府批准的用电负荷变化和新能源出力情况,现对分时电价机制作出以下优化调整。

  一、优化峰谷时段设置

  根据不同季节电力供需形势和负荷特性,调整后的峰谷时段安排如下:

  1月和12月:

  高峰(含尖峰):9:00-12:00、18:00-21:00,其中尖峰时段为18:00-20:00;

  低谷:0:00-6:00;

  其他时段为平段。

  2月:

  高峰:16:00-22:00;

  低谷:0:00-6:00;

  其他时段为平段。

  7-9月:

  高峰(含尖峰):17:00-23:00,其中尖峰时段为7月、8月的20:30-22:30,9月取消尖峰电价;

  低谷(含深谷):1:00-5:00、11:30-14:30,其中深谷时段为12:00-14:00;

  其他时段为平段。

  3-6月和10-11月:

  高峰:16:00-22:00;

  低谷(含深谷):1:00-5:00、11:30-14:30,其中深谷时段为12:00-14:00;

  其他时段为平段。

  此外,节假日期间(如春节、五一、国庆节等),12:00-14:00将执行深谷时段电价,具体时间以国家公布为准。

  二、调整峰谷浮动比例和基数

  为更好地引导企业合理用电,调整后的浮动比例为:

  高峰电价为平段电价的1.6倍;

  低谷电价为平段电价的0.4倍;

  深谷电价为平段电价的0.3倍;

  尖峰电价为平段电价的1.8倍。

  需要注意的是,浮动比例仅针对电能部分,而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及政府性基金不参与浮动。

  三、执行范围优化

  根据国家发改委分时电价政策要求,除以下几类用户外,其他工商业用户将全面执行分时电价:

  电气化铁路牵引;

  城市轨道交通;

  自来水生产;

  残疾人开办的福利工厂;

  监狱生产企业。

  在电力现货市场试运行之前,工商业用户的用电结算将按照上述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试运行后,参与电力现货交易的用户将不再执行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

  四、其他事项

  合同调整:

  对于已签订2025年中长期电力交易合同的用户,江西电力交易中心将组织调整合同条款,必要时签订补充协议。所有新签合同应申报用电曲线,并反映各时段价格,浮动比例不低于本通知规定。

  鼓励综合能源利用:

  各工商业用户应通过配置储能设备、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合理调配用电,尤其是在高峰时段,尽量增加低谷时段的用电负荷,从而降低用电成本。

  增量配电网执行:

  增量配电网区域的企业也需执行本通知内容。省级电网与增量配电网之间的电价执行按照本通知进行,产生的损益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

  计量与结算系统调整:

  电网企业要加快计量采集装置和电费结算系统的调整工作。对于缺失的电量数据,企业应通过拟合等方式补充完整,确保分时电价的准确计算和执行。

  政策宣传:

  各地发展改革委及电网企业要加大宣传力度,确保用户理解分时电价政策的目的与作用,特别是对新能源系统建设和低碳能源发展方面的意义。严禁变相实施优惠电价。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原《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2〕898号)及《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4〕282号)同时废止。若国家有新政策,则按国家政策执行。

  本次分时电价机制的优化是我省电力系统持续优化与转型的重要举措,旨在推动能源的绿色低碳发展,提高电力系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请各单位及时调整相关用电安排,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如有疑问,欢迎咨询当地电网公司或拨打相关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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